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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严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28  来源:中国有色网  浏览次数:67

  为吸取西乌珠穆沁旗“2·2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解决一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不懂专业、不会管理的问题,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近日出台管理规则,严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
  2019年2月23日,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发生重大车辆伤害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内蒙古应急管理厅通报,事故调查发现,银漫公司经理事发时不在矿山企业生产现场,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管控,存在包而不管、以包代管,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企业经理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等诸多问题。
  近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管理规则(试行)》,提高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理(包括总经理或矿长)的从业门槛,明确规定其应当具备六个条件和享有五项权利,其中要求企业经理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非煤矿山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且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工作8年以上或者连续担任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安全副经理等职务3年以上。
  内蒙古应急管理厅副厅长巴利平介绍,根据管理规则,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在聘任经理10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管理规则执行的,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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