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日前新疆在全疆范围内组织开展汞冶炼、镁冶炼、镍冶炼、钛冶炼、锡冶炼、钴冶炼、锑冶炼等7个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并要求2018年7月1日起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此次申领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的范围为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类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行业代码321)的汞、镁、镍、钛、锡、钴、锑7个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相关企业应于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
申领范围内企业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同时,纳入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