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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家氯化法钛白企业与德国钛康产生纠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中国有色网  浏览次数:53

  1月21日,佰利联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已经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就其与德国钛康公司纠纷事件进行仲裁。
  德国钛康是一家提供氯化法钛白粉技术服务和培训的公司,该公司在2009年与云南新立达成协议,帮助新立公司建设年产能6万吨/年的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据瑞道信息显示,该线是我国第一条采用沸腾氯化法工艺的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但新立公司在2012年宣布停止与钛康公司的合作,单独完成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的建设工作。关于停止合作的原因,双方也是各执一词。新立认为钛康公司技术不完整,不过关导致项目无法顺利投产;而钛康方面认为新立公司未按设计要求,使用部分廉价国产部件进行替代影响了整个装置的顺利运转。
  而在钛康与新立分手后不久,河南佰利联宣布与钛康进行合作,共同建设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而在建设过程中,佰利联公司完全按照钛康公司要求进行元部件采购及安装。按双方协议,在2015年上半年钛康公司应当协助佰利联完成试生产任务,但钛康公司未能按期完成且在随后未作出解释说明。
  佰利联公司内部人员曾向瑞道透露,该公司计划在2015年完成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的调试工作,并生产出产品。但目前的进度已经滞后。据瑞道了解,氯化法钛白粉生产装置无论是运转状态还是停滞状态都耗资巨大。尤其是在运转过之后若再要停止运转,为防止装置的老化与腐蚀需要施加特殊保护措施,而在重新开启前也需要重新对装置进行检测维护,防护与维护都需要消耗不小的资金。而佰利联在公告中也宣称,由于钛康公司的违约,佰利联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达数千万之具。
  关于佰利联公司5月份试车失败的原因,双方同样各执一词。佰利联认为是由于钛康公司的人员在氯化炉的操作上存在明显的技术错误导致,而钛康认为是由于佰利联设备安装不符合要求及人员操作错误导致。瑞道认为,双方的分析还需专家组进行评估后才能做出判断。
  佰利联公告全文如下: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6年1月19日,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佰利联”)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编号为(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001432号仲裁通知,申请人德国钛康公司(Ti-Cons Jendro,Weiland und Partner Management Consultants)(以下简称:“钛康公司”)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现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本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经过
  公司与钛康公司于2012年签订了《氯化法二氧化钛产品生产线设计、建造、操作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12DEHAY26HBTCCP01)(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为1.05亿元,付款方式如下:
  ■
  基于《合同》的相关约定,公司已经严格地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分五次向钛康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总价款70%的对价。但钛康公司却未能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已构成对《合同》的严重违约。
  1、关于氯化法钛白粉项目调试逾期的告知函
  公司于2015年08月14日向钛康公司发出了《关于氯化法钛白粉项目调试逾期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告知函》内容如下:
  至发函日,佰利联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且分五次向钛康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价款的70%;但钛康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第6.1条“项目的时间计划”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尤其是未能够在“建设完成后6周”“生产出第一吨合同产品”。
  按照钛康公司操作技术要求,并在钛康公司指导下,自2015年2月19日双方签订 “合同工厂施工安装完成确认书” 后,经过177天调试至发函日未能生产出第一吨合同产品。钛康公司保证提供的合同技术和服务可以实现10万吨/年合同产品承诺何时能够实现。
  钛康公司致使合同标的工程项目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并且在2015年7月17日的调试协调会上,佰利联已经明确提出钛康公司调试逾期违约行为,并要求提出详细可行的调试计划以及达标达产的时间表和工作安排,但至发函日没有提交,更没有调试达标,这一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仍处于持续状态,导致工程项目无法实施下一步的合同计划。目前因调试逾期已经给佰利联造成数千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重大信誉损害,且损失还在进一步扩大。
  因此,本着合作互谅的原则特向钛康公司发出告知函,希望钛康公司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工程项目尽快调试成功,保证达到合同目的。
  佰利联要求如下:
  (1)根据合同第6.1条,调试已逾期且未达标,请钛康公司针对建设完成后六周内未能调试生产出第一吨合同产品分析技术、工艺、操作规程等不足,找出失败原因,并出具分析报告,以利于后期调整改进。
  (2)请钛康公司制定详细、可行的调试方案,列明调试时间表及调试综合费用。
  (3)以上分析报告和调试方案请钛康公司于收到《告知函》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佰利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解决问题。
  (4)若钛康公司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解决问题,为减少损失进一步扩大,佰利联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在必要时寻求第三方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一切费用将由钛康公司承担;如果钛康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达到合同目的,佰利联将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终止与钛康公司之间的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5)佰利联保留其他相关权利。
  佰利联认为,双方的目的不是引发争议,更不希望依据合同第11.2条将此提交仲裁。但佰利联作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一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义务在公司的合同权益无法得到实现时,及时根据合同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终止合同通知书
  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钛康公司发出了《终止合同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如下:
  基于《合同》的相关约定,公司已经严格地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分五次向钛康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总价款70%的对价。但钛康公司却未能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已构成对《合同》的严重违约。对此,公司已于2015年08月14日向钛康公司发出《关于氯化法钛白粉项目调试逾期的告知函》,书面指出了钛康公司的违约行为,并要求钛康公司立即采取行之有效的补救措施,以防止因钛康公司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损失的扩大。但令人遗憾的是,钛康公司自接到《告知函》至通知书发出日,不仅未能采取任何有效之补救措施中止违约行为,反而因其不作为致使违约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并导致了公司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这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按照钛康公司提供的技术方案,并在钛康公司人员亲自操作和指导下,自2015年02月19日签署《合同工厂施工安装完成确认书》后,按照《合同》第6.1条所约定的应于6周内生产出第一吨合同产品,但截至2015年9月21日,已经超过28周,因钛康公司原因造成项目调试失败,未能生产出第一吨合同产品, 这是钛康公司实质性违反了合同。
  (2)公司已经多次书面告知钛康公司,钛康公司转让给公司的生产线存在设计缺陷、钛康公司提供的试车等技术资料不完整、不准确、钛康公司的操作人员缺乏成功的试车经验等问题,要求钛康公司正视存在的问题,在分析出试车失败的技术原因后,制定完整的,准确的,科学且可操作的试车方案,以避免试车再次失败。同时对由于钛康公司原因造成的试车失败给公司造成的重大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方案。但是钛康公司至通知书发出日不能找出试车失败的技术原因,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试车方案,也没有提供一份试车失败给佰利联造成的损失的合理的经济补偿方案。
  (3)在2015年8月31日的技术会谈时,公司指出了试车失败的原因主要是钛康公司的人员在氯化炉的操作上存在明显的技术错误,要求钛康公司认识到技术上的错误并且改正,但是钛康公司拒绝承认技术上的错误也不愿意改正。钛康公司的行为背离合同约定,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构成了根本性违约且处于持续状态。公司要求钛康公司必须就钛康公司技术上的错误及其他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否则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钛康公司的赔偿责任。
  鉴于钛康公司在收到《告知函》和2015年8月31日技术会谈后,不仅未能采取任何行之有效的补救措施解决违约行为,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反而一味地推脱责任。公司认为:钛康公司的行为已表明钛康公司已经完全丧失了履行《合同》义务之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不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反而会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据此,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公司在此特通知钛康公司,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终止与钛康公司的上述《合同》,同时,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钛康公司因违约行为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的权利。
  (二)仲裁通知与仲裁申请书
  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出的《SC20160008号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和《仲裁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钛康公司认为,按《合同》约定,公司与钛康公司于2015年2月19日签署了《合同工厂施工安装完成确认书》,确认合同工厂的施工以及安装阶段已经结束。自2015年2月起,在钛康公司现场技术指导下,公司进行了工厂的单机调试,并于2015年5月进行了工厂的第一次联动试车。但第一次联动试车失败,双方就试车失败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钛康公司得出了失败归咎于公司设备安装不符合要求及公司人员操作错误的结论,公司当时对此未有异议。而后在钛康公司准备指导公司进行第二次联动试车时,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突然向钛康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以钛康公司实质性违约为由单方通知钛康公司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后续合同款项。
  钛康公司认为,钛康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第一次联动试车失败系非钛康公司原因造成,钛康公司也积极指导、协助佰利联开展第二次联动试车,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现钛康公司以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由,提出以下六项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确认佰利联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2、请求裁决佰利联向钛康公司支付第六次付款及第七次付款共计人民币31,500,000元;
  3、请求裁决佰利联向钛康公司支付第六次付款及第七次付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共计为人民币244,017.12元);
  4、请求裁决佰利联向钛康公司赔偿钛康公司就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暂按钛康公司已支出的首期律师费人民币150,000元计算);
  5、请求裁决佰利联向钛康公司赔偿钛康公司就本案所支出的差旅费、翻译费、公证费;
  6、请求裁决由佰利联承担本案全部的仲裁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仲裁事项已由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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